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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政府 关于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证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采区域

县境内的河道:马栏河流域县城至尹吉甫镇主河道、鲍家河流域县城至白鹤镇主河道、沙沟河流域县城至土城镇主河道、小河流域县城至野人谷镇主河道、盘峪河流域县城至军店镇中村村主河道

    二、禁采期限

20161015日至20181015日,禁采期为2年。

    三、禁采内容

   (一)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采区内,从事采砂、采石等相关活动。

(二)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禁采区内签订涉及采砂采石活动的协议、合同,已签订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从事采砂采石活动都视同于非法采砂,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20161230日前,各砂场和采砂业主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撤离现场前清除河道内的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自行拆除占用河道的建筑物及机械设备,平整回填河道内的深坑,封堵进出河道的道路

    四、河道禁采及河道清障工作,在县河道禁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乡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河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

    五、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机械,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阻碍、威胁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设立举报电话0719—3223697(白天),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杨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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