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县高龄津贴发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本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号为准)。
(二)发放标准
1.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2.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注:津贴随年龄增长自动调整,无需重复申报。
(三)发放时间及方式
按月发放至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或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乡高龄特困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退休人员在原退休单位申请;户口挂靠在单位的,由接收单位申报。
2.审核。村(居)委会初审后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各单位)通过进一步审核确认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各乡镇(各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后,通过进一步与卫健、人社、公安等部门数据比对后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
四、停发和补发
1.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以身份证号为准)的当月开始计发,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高龄老人可以补发,原则上补发不超过1年。
2.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3.对户籍迁出本行政区的发放对象,自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迁入地进行续发。
4.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五、注意事项
若高龄津贴领取人户口迁出或去世,家属或法定监护人须在老人户口迁出或世后当月内,主动告知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或原单位,由各乡镇(各单位)于每月3日前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如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变动信息,导致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须全额退还多发款项。隐瞒不报或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719-3251185
地址:房陵东大道19号
房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