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新闻网

房县新闻网

房屋出租税收政策(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租房屋应就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五税两费”。

(一)对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预征或核定征收。

(二)对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出租收入,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单位出租的房屋所实际使用按每平米5元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单位出租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按0.1%征收印花税。

(五)对出租收入按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的,随征收的增值税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对住房或非住房的认定,以房产证上的注明的房屋性质为准,房产证未注明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后,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房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上述税费。

(责任编辑:杨正强)

  • 房县新闻网微信

  • 今日房县网微信

  • 云上房县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