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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房县各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2〕5号)、《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房县财政局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房人社发〔202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房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均需从2022年1月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后因工伤保险未缴纳无法报销工伤的问题。

3、为确保职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工伤保险要当月申报、当月缴费,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后因工伤保险迟缴影响工伤待遇正常享受。

4、各参保单位请务必遵守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要求,避免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房县工伤报案电话:0719-3241016。

5、因省级运维流程变更,参加建筑项目工程的单位办理延期申请需在合同结束期前至少提前两周提交申请材料,以免影响单位职工正常享受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719-3229922。

6、请房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人加入房县行政事业单位三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QQ群,QQ群号592899471,进群后需将群昵称改为单位名称全称,不要写简称。因QQ群资源有限,房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保证有一位社保经办人入群即可。

以上工伤保险相关提示请各单位知悉并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0719-3233816。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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