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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外人“硬核”妨碍执行后……

房县新闻网讯 通讯员 刘睿 报道:近日,房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返还原物案件时,遭到案外人周小虎(化名)阻拦。周小虎称自己“一时脑热”才驾车阻拦法院执行,从“硬核”妨碍执行,到转变态度配合执行工作,周小虎到底经历了什么,案件是否得到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一探究竟。

事件初缘由

2020年8月,邹武在房县城关镇经营二手租车行期间租赁给周禄一辆车牌号为鄂C****0号的大众途观车并签订租车合同。合同约定:如乙方(周禄)需更换驾驶员,必须经甲方(邹武)同意后将新驾驶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交给甲方。经查,周禄租赁车辆期间将车辆交由田超使用,后因田超与周小虎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该租赁车辆被案外人周小虎实际控制。2021年2月起,车行经营者邹武未能按时收到部分租金,2021 年 6 月28日,邹武用微信及短信向周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索要车辆无果,邹武起诉周禄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经一、二审,两审法院均支持了邹武解除合同、返还车辆的诉请。

执行起波澜

两审判决生效后,周禄未在判决文书规定的时间内返还车辆,邹武遂申请强制执行,周禄成为案件被执行人。但这台涉案车辆,却不在被执行人周禄处,而是停泊在案外人周小虎居住的小区内。

2022年4月11日下午,法院执行干警来到周小虎家中向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后说明来意:

“你是说田超欠你钱,然后你扣了他开的车对吧。”

“但这辆车是周禄从租车行里租来给田超开的,车并不是田超的,是租车行的,你是知道这个事的。现在车要返还给原主,请你配合执行。”

“你无权私扣他人车辆。但你有权起诉田超,向他主张债权。”

正当案件承办干警耐心向周小虎解释法律关系时,周小虎妻子脱口而出一句:“我管什么周啊邹啊的,这个车是计莉开来停在这里的,你们要是弄走了,我们怎么给人交代。”话音一落,干警们面面相觑,计莉是谁,这个名字在案件审理时从未出现。承办干警正欲询问详情,周小虎突然离开屋内,其妻和干警们也走出房屋,来到涉案车辆停泊处。此时,周小虎已发动一辆黑色越野车快速且目标明确地开向涉案车辆停泊位置,并凭借越野车体较大的优势将涉案车辆卡在小区道路内侧,借一前一后的车辆三面将涉案车辆包围,妨碍执行意图非常明显。

案件速执结

虽事发突然,但秉持科学执行、文明执法理念,干警们先迅速将周小虎带离现场,再劝告其妻配合将该越野车开离。执行干警告知二人:周小虎藐视司法,阻碍执行,本次执行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证据确凿,如不悔改,继续实施妨碍行为将涉嫌违法犯罪。在周小虎被带回法院途中,协助执行的法警仍坚持耐心劝说,司法震慑、释法明理“双管齐下”,周小虎也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警车上就向干警们表示:“刚是我不该(对),一时脑热把事情搞复杂了。急匆匆穿着睡衣就跑出来,也没带手机,麻烦借个手机我给媳妇打电话让她配合你们”。

此时,周小虎妻子也已主动配合将越野车挪走,案件承办干警通过她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计莉,计莉在电话中告诉执行干警:田超找周小虎借钱,她是担保人。后来田借钱不还,周小虎看见田超开着这个车就把车扣下了。“当时没人开,周小虎让我开,锁车之类的都是他锁的。车钥匙是他放在我家里的,车钥匙在我这里。”计莉表示自己愿意配合法院做笔录并交出车钥匙,但当下钥匙不在身边,最快可在次日交至法院。为避免不确定情况发生,干警们安排叉车、拖车将涉案车辆运回法院。次日,计莉赶到法院交还车钥匙,同日,申请人邹武顺利领走该标的车辆,至此,该案执结。(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有话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只有被执行人会被追究拒执罪,只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比如本案当中的周小虎,虽为案外人,但其负有配合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协助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完全有面临被追究拒执罪的可能。

结合本案,周小虎称其一时冲动,但他的实际行为已经妨碍了执行工作正常进行。但周小虎被带离执行现场后及时醒悟,当即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在之后的过程中,态度端正良好。遵循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法院对其进行训诫后,未在本案中追究其责任。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自觉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在此,诚恳呼吁社会公众,正确看待执行、理智配合执行,切勿因冲动阻扰执法,就算是案外人,也不能恣意妨碍司法工作,“任性妄为”只会给自己招来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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