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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俊卿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年11月17日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王俊卿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俊卿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责任编辑:吴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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