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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无情,医保政策温暖人心

房县新闻网讯 通讯员 刘玉萍 报道: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人们措手不及,面对生命威胁,国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人民最大保障。房县医疗保障局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对疫情期间住院结算方案及疫后检测费用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根据《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精神,县医疗保障局及时调整相关保障政策,特别是将发热门诊患者核酸检测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提升了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切实做到了应检尽检。同时,中也推出房县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对疫情期间的医疗结算方案提出了可行计划,解决了人们在疫情期间相关诊疗费用的经济负担。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一、检测范围

全县定点发热门诊接诊的所有发热患者,全部纳入核酸检测范围。

二、费用结算

定点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对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记账,按月与医保部门结算。

三、相关要求

(1)确保发热患者核酸检测率100%。对医疗机构指导监督,定期检查,确保发热患者核酸排查全覆盖。

(2)严禁搭车检测。各级医疗机构严把检测指证并做发热患者信息登记,对大范围搭车检测行为依照打击欺诈骗保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3)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医疗机构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落实发热患者检测、登记、报告、引导等措施,建立单独台账。

四、新冠肺炎核酸检测三次降价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临时价格连续三次调整:260、180、132元/次。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结算对象:

1、新冠肺炎患者相关诊疗费用纳入结算。对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个人担负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县医保部门负责结算。

2、治愈后观察期内医疗费用纳入结算。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治愈后需留院隔离观察期间所用的药品费用列入住院费核算。

3、疑似排除前后医疗费用纳入结算。疑似患者排除前及排除后观察期内医疗费用,按新冠肺炎特殊保障政策结算。

4、强制留观医疗费用纳入结算。对强制留观的发热患者,强制留观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纳入医保结算。

二、结算办法

1、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纳入结算。新冠肺炎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准确向医保部门报送,由县医保部门负责核算。

2、外送新冠肺炎相关检查纳入结算。乡镇强制留观病人,因医院不能做的相关检查,如CT.,外送检查费用纳入结算。

3、预付结算。对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单位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保障救治工作正常运行。

4、临时更改目录结算。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对使用的药品、服务项目不在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乙类支付,目录内限用的药品取消限制使用范围,保证了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

5、取消异地就医先自付10%的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感染风险。

6、无法既时结算费用统一清算。对未使用医保卡住院的参保患者,由医疗机构做好登记,医保部门核算参保身份后予以清算;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将结算手续报有医保部门审核,提交财政部门予以补助,由县医保部门负责结算;对疫情期间单位无法缴费导致职工医保欠费影响结算的,由医疗机构及时将患者信息反馈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临时解封程序进行结单;对外地参保患者和无法核实参保身份的患者,在县内住院治疗时,由县医保部门预拨救治资金,后期组织统一清算。

7、无医疗成本费用不纳入结算。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使用的药品、用品设备属于社会捐赠或使用捐赠资金,财政防控补助资金购买,不计入医疗成本,不纳入结算。

疫情发生以来,房县医疗保障局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同时,加强医疗费用管控,杜绝新冠肺炎特殊保障政策“搭车诊疗,搭车计费”,慎终如始作好疫情期间医疗保障工作、为房县人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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