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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对无证运输砂石料、超载超限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房县新闻网讯 记者 代世旭 报道: 连日来,我县组成联合执法专班,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经销砂石以及无砂石准运证运输砂石、超载超限等行为。   

31号下午,在红塔镇李湾村路段,由公安、运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专班,依法对四辆涉嫌严重超载、无砂石准运证的载重车辆进行了暂扣,并接受后续处理。

从去年8月开始,我县开展专项行动,对河道、耕地和矿山内非法采砂、非法采石行为集中打击,重点整治非法采砂采石、超载超限、非法运输以及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运输行为。  具体整治的范围包括:全县河道和耕地内非法采砂和堆砂行为;非法采砂采石,以及加工和运输;超载超限运输砂石的车辆或船舶;无砂石准运证运输砂石的车辆;运输不能证明砂石合法来源的车辆;非法买卖、出租、占用土地进行砂石生产加工经营等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运输砂石料车辆没按规定覆盖或带泥运输,以及运输过程中漏洒和扬尘对环保造成影响的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然而,受利益驱使,仍然存在着严重超载、无砂石准运证的载重车辆上路行驶现象。相关部门表示,将对上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河道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并处于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载重汽车严重超限超载上路行驶问题,公路部门也将严厉打击。

房县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路军说:“根据《公路法》第五十条、七十六条和交通运输部令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超限车辆, 每超限一千千克,处罚五百元,最高上限不超过三万元。”

(责任编辑: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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