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新闻网

房县新闻网

疫情当前,传染病防治法你了解多少?

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信息牵动了每个中国人的心。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项政策频出,无一不影响着老百姓的工作、生活。“封城”、强制隔离、企业迟延复工、推迟开学等一系列防疫行动受到全民关注,这些举措的发布及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均能找到依据,疫情当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当事人,我们有义务了解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做好防疫工作。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三类,分别是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鼠疫、霍乱为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二十几种传染性疾病列入乙类传染病范围,流行性感冒、麻风病等列入丙类传染病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中: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部门应各司其职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传染病防治法》第五至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据武汉市官方统计:因为春节和疫情的影响,有500多万人离开武汉。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流动人员,落实好出城人员隔离、防疫工作,需要依靠各地镇街、居委会、村委会的基层工作人员,甚至须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防疫中重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基本原则。

三、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需担责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不得泄露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对于湖北返乡人员上报登记的信息我们亦属个人隐私,相关工作人员亦应当保密。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归乡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以Excel文件转发的方式在各微信群被大肆传播,导致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有不少武汉返乡人员反映接到陌生人的来电威胁,更有甚者在其家门拉横幅警告,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武汉返乡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的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肆意传播武汉返乡人员个人敏感信息已构成违法,据浙江省舟山公安局定海分区分局通报,相关涉事人员已被行政拘留或者被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因此,建议我们人人做守法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疫情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受到歧视,湖北人亦不应受到排斥。随着疫情加重,民众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恐惧,逐渐演变成了对湖北人的恐惧,有些地方拒绝湖北车入境、拒绝给湖北牌照的车加油、隔离湖北人,甚至还有些地方的酒店拒绝湖北人入住,在外的湖北人面临有家不能回、有钱不能住店,几乎到了流落街头的地步。在疫情面前,恐慌不应变成“恐鄂”、“排鄂”,我们要隔离病毒,而不是隔离武汉人,同舟共济、团结一心,方能防御我们共同的敌人——新型冠状病毒。幸好,民众逐渐回归理性,各地涌现了许多暖心之举,为流落在外的湖北滞留游客提供安置场所。惠东县政府于1月25日下发通知,要求主动安置流落在外的湖北籍旅客,已有湖北籍旅客入住的酒店,须提供安全隔离的独立房间,并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帮助度过隔离期。惠东县政府此举受到人民日报点名表扬,在此,为我们惠东县政府的大爱点赞。

五、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

 疫情报告,人人有责:《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信息公布,尊重公众知情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现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疫情信息每天都在更新发布,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各地每天新增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人数、出院人数等信息。

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对于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存在隐报瞒报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违法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拒绝隔离可强制隔离,造成严重后果可获刑

按照国家卫健委的0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则相关疫区在疫情控制方面,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些措施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病原携带者,尚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身没有感染,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隔离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八、“封城”、迟延复工、推迟开学有法可依

据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消息: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随后,孝感、黄冈等各城市陆续发布“封城”通告。对于“封城”是否有法律依据,一时成了民众关注的问题。随着疫情加重,各地政府发布了迟延复工、推迟开学的通知,这一系列防疫措施的法律依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均有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九、严格医院救治义务,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在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中,对医院的救治义务进行了严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该等规定的目的意在禁止医院拒收传染病病人,要求按标准设置传染病医院,意在科学防治,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

疫情面情,我们致敬奋战在一线的每一位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也同时希望人人遵守法律,做好防疫工作,做好防护措施,共同打好这一场硬仗。我们相信,只要全国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疫情终将控制,我们终将能打赢这场战役。科学防疫,武汉加油,所有的中国人加油!


(责任编辑:吴永逸)

  • 房县新闻网微信

  • 今日房县网微信

  • 云上房县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