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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八旬老母要赡养

房县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 程艳 许波 通讯员 洪萧报道:俗话说女儿是父母的贴心小棉袄,可在军店镇中村村84岁的一位姓刘的老人却与4个女儿对簿“公堂”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的《法治在线》节目就为您讲述“八旬老母要赡养”的故事。

原告席上这位头发花白、坐在轮椅上的老人刘某,84岁的她一共生养了4个女儿。2004年刘某和丈夫跟小女儿一起生活,2011年6月丈夫徐某,2015年8月小女儿相继因病去逝。她现在下肢瘫痪,生活无人照看,又无经济来源,为了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刘某一纸诉状将几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原告刘某年事已高,腿有残疾,行动不便的原因,房县人民法院采用巡回审理的形式将开庭地点设在老人所居住的军店镇中村村。

房县军店法庭庭长许宝林:“今天,原、被告,本案的当事人今天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我们当庭核实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下面,我们交待一下我们今天的审判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许宝林独任审判,法官助理邓沛,徐一丹担任本案的记录……”

坐在被告席上的分别是老人的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婿程某。刘某诉讼称自己84岁高龄,腿有残疾,需要生活费,需要人照看,但几个子女相互推诿。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房县军店司法所所长戚阳 诉讼请求:一、四被告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11633元,和医药费1000元,共计12633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程传余把原告的粮食补贴、60岁和80岁的养老金、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金、二人的土地经营权归原告所有。

房县军店法庭庭长许宝林:“要求四被告支付原告11633元和医药费1000元,四被告是每年每人支付这多,还是共计支付这么多?  (共计支付) 再问一下原告。四被告共计支付是要求平摊支付 还是按比例支付? (平摊支付)”

面对原告刘成秀老人的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四个子女是否同意支付呢? 他们各自又有什么样的说辞呢?

大女儿徐传英:“我不同意,我不同意的理由是我妈原先让我招家里,后来她又不让我招家里了,叫我三妹妹养活她,我房子没住,娃子没照护,一块瓦片都没给我。”

二女儿辩称自己早年出嫁,但是这么多年经常回家看望母亲,给母亲买衣服和营养品。丈夫去世,自己又身患多种疾病,无力赡养母亲。

二女儿徐传云:“我一个寡妇,一个人带两个娃子,我又是高血压、又是糖尿病、又是血脂稠,你们当领导的觉得我有这个能力养活呢,我就养活。”

三女儿是招赘在家,她辩称自己已经赡养并安葬了父亲,妹妹徐小燕去世后,她又照护了瘫痪的母亲四年。三女儿徐传珍也不同意赡养。

四女儿1992年与本村村民程某结婚,结婚后搬到母亲家住,并继承了母亲的房屋和土地,但是不幸的是2015年四女儿因病去世。女婿程某当庭表示同意赡养刘某,但是因为妻子治病,背负大量债务,儿子也还没成家,他需要出去挣钱养家还债,自己又是个单身汉,他无力照护老人。

四女婿程传余:“我的请求是老婆婆一年有五、六千元钱,我再加点钱,请求她们姊妹三个照护。”

口播:对于四女婿程某的提议,其他的三个女儿是否同意照护老母亲吗?  三姐妹之间又有着怎么的心结呢? 一张协议是否能成为不赡养的母亲的理由呢? 《法治在线》我们继续为您讲述。

三女儿徐传珍:“我以前照护了几年,我现在也有困难,我女儿她们要生小孩了,我现在确实有难处,我也有责任照护小娃子,我也没得时间,二来我身体也不好。”

并且三女儿还称2001年她与四妹、妹夫程某签有赡养父母的协议。由三女儿赡养父亲,四女儿赡养母亲。

三女儿徐传珍:“2001年 有一个协议 这个协议我跟程传余俩,证明了大队上、村上、干部、亲戚、还有他们弟兄,我养我父亲,他养我母亲。”

而对于三女儿与四女儿之间于2001年签订的这份协议,大女儿、二女儿均表示不知情。这也是她们这么多年的一个心结。

大女儿徐传英:“他们商量她们姊妹俩养活,她们签订协议,合同,我是一点也不知道,没有喊我们到场,他们卖土地也好,房子给哪个分割,他们咋商量,一切我都不知道,都把我摔在一边。那个时候我妈对我有点意见,我们村上都晓得。我也在当老辈子,我今说我不赡养,我也不应该。”

二女儿徐传云:“我那里的老辈子我都养活了安排了,莫说我自己的老辈子,我是我妈生的,但是我妈的事,所有的事,通知过我没?所有的事有我一份没?我妈有家产,那人老几代的祖业哪里去了? 房子哪里去了,我养,但养的方案要合理,跟我大姐说的一样,要手掌手背都是肉。”

那么,三女儿与四女儿在分割父母财产时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 没有分得父母家产能否成为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不赡养的母亲刘某的理由呢? 

军店司法所所长戚阳:“你们的那个分割财产时的赡养协议,那是无效的协议,咋说无效呢,那是你们协商的办法,不能说赡养做协议来,到最后你们也没赡养。财产你们得了、房子你扒了,土地钱你得了,你们没履行你的义务,那个协议是无效的,赡养是你有几个子女都应该有赡养的义务。”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现场通过法官和司法人员于情、于理、于法的讲解,四子女最终都同意赡养母亲刘某。

房县军店法庭庭长许宝许宝林:“现在四个子女都同意赡养,就看拿一个怎样养的方案出来,现在就刘成秀来说,四个子女拿出好多钱倒还是其次,关键是刘成秀现在双腿是残疾,行动不便,她迫在眉睫的问题不是钱的问题,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谁来护理她,谁来陪伴她。谁来负责她一日三餐,生活起居的问题,这是我们调解的焦点,也是双方当事人归纳的焦点。”

由于考虑到本案中父母与四个子女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矛盾,所以庭审法官希望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的问题,最终通过法院、镇、村干部的调解,刘某与四个子女最终达成一致赡养调解协议。

房县军店法庭庭长许宝林:“我们开庭了这么长时间,一句话,结果总体上是圆满的,老辈子的事情也说清楚了,子女都参与进来,我们今天既把赡养的问题解决了,我们同时也希望四个子女,四个姐妹之间,和父母之间,亲情关系都能进一步修复,不是把关系搞得生分,共同把老妈妈养活好,把她的晚年生活保障好。”

通过本次巡回法庭的开庭审理,化解了一家人多年的积怨,血浓郁水的亲情再次将母女之间、姐妹之间的心紧紧地联在了一起。而很多矛盾纠纷就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造成的,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本案的审判人员

房县军店法庭庭长许宝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父母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子女应尽的义务。这样公开审理赡养纠纷的大会,既宣传了法律知识,也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教育课。

村民甲:“我今天感谢房县人民法院和法庭,对中村村工作的支持,我们这个中村村好长时间有这个家庭家风教育,现在这个到提高了认识,提高了法治。这个会开了以后对我们村上扶养老人也是个促进。”

村民乙:“反正老辈子生你一场,应该赡养,不管儿子、姑娘该赡养的要赡养,该孝敬的要孝敬。”

村民丙:“有这样一句话,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人就是我们家的宝贝,我们一定要好好地对待他。”

房县军店中村村村书记程道明:“这次军店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这件赡养案子,宣传了法律知识,教育了广大村民。我们中村村是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我们除了要把环境建设美,更要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百善孝为先,下一步,我们要在全村营造孝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让忠、孝、礼、义、信、简、俭、平、顺、和十字价值观在村民中入脑、入心,落实到行动上来。”

刘某的赡养问题得以解决。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也成了亟需关注的问题。值得欣喜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相信的不久的未来,养老问题将不再是问题。在这里我们要说珍惜与父母的相处的那份亲情,父母在人生尚有出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责任编辑: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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