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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独生子女家庭能享受哪些政策? 官方回应来了

秦楚网(十堰晚报)记者 杨天娇

近日,网传从今年1月1日起,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每人每年或将补贴2400元。为此,记者采访十堰市卫计委工作人员得知,目前我市没有接到相关政策的通知。那么,十堰的独生子女家庭现在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城乡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有哪些?

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规定指出,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十堰市属困难企业从2009年开始,分5年落实到位,每年700元。奖励对象死亡的,不管由哪级负担,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资金发放到谁,在征求家属意见后确定)。每年的奖励资金必须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中央在十堰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在十堰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市、区)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有哪些呢?记者了解到,扶助对象的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子女或合法收养一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

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需要提醒的是,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有哪些?

记者采访得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界定为农业户口或农业居民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奖励80元。

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扶助政策有哪些?

对于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扶助政策,有没有特殊“待遇”?记者采访得知: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以上政策的符合条件对象均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申请办理,且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没办或丢失《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部分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多种原因证件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案例一:吴女士是十堰市企业退休职工,所在企业属于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她与丈夫仅有一个女儿,今年想要申请独生子女政策补贴。

建议:吴女士可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她可直接将退休证、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交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办理,将收到一次性补贴3500元。

案例二:某单位职工张先生有一个年仅10岁的儿子,妻子没有工作,想要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却发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

建议:张先生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家三口的两英寸证件照,去妻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交由妻子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孩子年满14周岁,由工作单位承担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案例三:王先生与妻子是房县农村居民,均已年满60周岁,目前由两个女儿赡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建议:王先生夫妻双方可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他们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可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扶助。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独生子女护理时间

2017年12月1日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减轻了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失能或患病住院的陪护压力。《实施办法》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只要是失能或者是患病住院,凭医疗机构证明,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可使用护理时间照顾老人。其中,独生子女每年护理时间不少于15天。


(责任编辑: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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