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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公 告 房征告(2019)第31号

征 地 公 告

房征告(2019)第31号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集体土地2.5858公顷(折合38.78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9)1321号;

3、征地批准时间:2019年10月30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 、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桃园社区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2019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农村宅基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5858公顷(折合38.787亩),详细分类面积见表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经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的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城关镇桃园社区属Ⅰ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0600.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执行,该地块不涉及征收耕地,无青苗补偿费。

3、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见下表);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給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柾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杈属、地类、面积,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六、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八、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解释的单位:房县国土资源局,联系方北:0719-3221987。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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