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9]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和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红塔镇潮汪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2019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三、四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水田、田坎、农村宅基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3857公顷(折合5.7855亩),详细分类面积见表一。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
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的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红塔镇潮汪村属Ⅱ类区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700.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红塔镇潮汪村属Ⅱ类年产值区域,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65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
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见下表);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
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红塔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楼,联系方式:0719-3221987.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